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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宁县云鼎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2370****9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84民初1429号
    案号 (2022)粤1284执1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洪泉归还借款本金4040307元及利息6326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24030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叶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洪泉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陈婕、广宁县云鼎山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洪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810元,由被告叶雪飞、陈婕、广宁县云鼎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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