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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锡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53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22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5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新洪源空气净化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975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1元,由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551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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