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广处〔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决定机关 |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华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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