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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851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7449号
    案号 (2019)浙0481执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2022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2、被执行人邬苏明、徐金月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邬苏明、徐金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0602元、诉讼费10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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