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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邬苏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166****95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7993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斜桥镇通达塑料制品厂货款5851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627元,执行申请费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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