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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桂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7****53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7040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6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8-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陆超文工资2727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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