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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1GG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5民初15564号
    案号 (2019)京0105执7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的《打造中国影院互动新媒体战略合作协议》及《影院自助购取票终端机广告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代理费六十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四百万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四十万元、公证费六千八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指点无限(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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