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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8****19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6494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6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牟婷、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贤娣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3%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15757.6元应予以抵扣);二、被告牟婷、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贤娣律师费8000元;三、若被告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尹贤娣对被告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58532号、0458531号、0458536号、0458543号、0458526号、0458539号、0458545号、0458544号、0458537号、0458538号、0458541号、0458540号、0458524号、0458528号、0519552号、0458535号、0458527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牟坤林、牟海莲、杨海英、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6元,由被告牟婷、芜湖八方有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牟坤林、牟海莲、杨海英、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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