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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911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988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1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汉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5万元及逾期罚息(分别以借款本金1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全、张弯对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江西汉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全、张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740元(原告江西汉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全、张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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