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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水国罚〔2017〕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未在2017年4月申报期内进行2017-03-01 至2017-03-31所属期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逾期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