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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77****58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1392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2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司货款761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0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曰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2141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6911元,由被告东方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东方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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