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浦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4月12日8点左右,当事人浦江县玲珍蔬菜店(个体)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逾期未改正,仍然将蔬菜摆放在浦江县月泉西路4区4排18号1楼后半间店外进行展示经营,占用面积约1平方米,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案,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8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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