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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一)、(二)、(三)、(五)、(七)、(八)“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三、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2
    决定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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