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森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12号被处罚人:台州森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87701205R住所: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98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开始对台州森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2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森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泰隆街98号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等业务。被处罚人因安装店面落地窗玻璃需要,于2019年4月25日,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泰隆街98号东侧人行道设置两台钢脚手架进行店面落地窗玻璃安装作业,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3.6平方米,影响城市道路功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张春玲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泰隆街98号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等业务。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时两台钢脚手架在城市道路放置的具体位置、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以及现场作业情况。3.受委托人张春玲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19年4月25日,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泰隆街98号东侧人行道设置两台钢脚手架进行店面落地窗玻璃安装作业,至案发时没有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相关审批手续。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决定机关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