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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应急罚〔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被处罚单位: 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龙泉市小梅镇大梅口矿区 邮政编码: 323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兆钢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906785218 违法事实及证据: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水泥配料粘土矿的安全设计,要求露天采剥工作面的平台宽度为4米。而当事人作业现场的两处露天采剥工作面的平台宽度分别只有1.4 米和1.55米,平台宽度不足。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丽)应急检记[2019])基础1号)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19])基础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非法情形;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处罚主体适格;证据四:《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张兆钢、邱振旺与陈小伟在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证据五: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命书》、《关于成立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与张兆钢、邱振旺、陈小伟的询问笔录各1份,分别证明张兆钢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邱振旺是公司的安全员;证据六:张兆钢与邱振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七:《龙泉市龙阳矿业有限公司大梅口水泥配料用粘土矿安全设施设计》中露天采剥工作面的平台宽度相关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设计规定中露天采剥作业面平台宽度为4米;证据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兆钢、安管员邱振旺、挖机班长陈小伟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证据照片1份(共2页)、《现场检查记录》((丽)应急检记[2019])基础1号)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19])基础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证据九:《<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19])基础1号》1份(共2页),证明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已经对当事人在检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玖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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