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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沙农(水利)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行政处罚内容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