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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水地罚〔2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14年你单位股东沈国光通过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取得分红款5300000元,通过购房的形式取得分红款3601182元,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780236.4元。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90118.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7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