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水地罚〔201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4年你单位股东沈国光通过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取得分红款5300000元,通过购房的形式取得分红款3601182元,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780236.4元。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90118.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7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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