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任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69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尤民初字第1333号 |
案号 | (2016)闽0426执012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日期 | 2016-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振基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肖振基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肖振基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若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纪任芳、纪锡楠对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1210元,减半收取25605元,由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纪任芳、纪锡楠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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