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任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69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尤民初字第1589号 |
案号 | (2016)闽0426执00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日期 | 2016-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代偿款6256793.85元。二、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代偿款6256793.85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80000元。四、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纪任彬、纪熙礼、陈世祥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被告纪爱华、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6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48元,由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248元,由被告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纪任彬、纪熙礼、陈世祥、纪爱华、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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