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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NF7EM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105民初8679号
    案号 (2019)内0105执1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000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10298.74元; 二、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银九威、杜君、郭永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银九威、杜君、郭永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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