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永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549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209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0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2 |
发布日期 | 2016-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18日的利息1659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500元。 三、原告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碧溪镇碧徐中路8号3、4、17-37幢房屋所得价款在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666万元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四、被告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龙森经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连云港凯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金玉英、徐国飞、张平平、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文朴、徐敏亚对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62元,由被告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龙森经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连云港凯隆实业有限公司、金玉英、徐国飞、张平平、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文朴、徐敏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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