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5****90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8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南通市万诚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于2021年3月5日解除。二、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万诚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如果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本诉原告南通市万诚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本诉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338元,由本诉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7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6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1943元,由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汇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3586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缴纳上述费219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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