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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90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550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算至2020年4月18日止)、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52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5如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徐文龙、奚益珍对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文龙、奚益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奚益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587198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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