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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90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627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500万元。二、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垫款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动产(详见32062020023934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不动产[详见海安房他证海安镇字第201405668号、苏海他项(2014)第1130号他项权登记证书]进行拍卖、变卖,并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海安县嘉纶畜禽专业合作社、王厚江、吉晓春、江8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海安金鑫木制品厂、张俊对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嘉纶畜禽专业合作社、王厚江、吉晓春、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海安金鑫木制品厂、张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已由原告代缴),由被告南通嘉纶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县嘉纶畜禽专业合作社、王厚江、吉晓春、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海安金鑫木制品厂、张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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