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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文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90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642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50000元
    未履行 322900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前归还原告赵兴友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止的利息70000元。二、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8日前归还原告赵兴友借款本金100000元、2020年4月18日前归还原告赵兴友借款本金100000元、2020年5月18日100000元。2三、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仍按利率20%支付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于每月18日前支付。上述(一)至(三)项,由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汇至原告赵兴友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田庄分理处;账号:6214661270092271;户名:赵兴友)。若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赵兴友有权以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扣减本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无涉。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赵兴友代垫,两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前给付原告赵兴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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