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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90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3114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2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奚益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清桂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自2018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奚益珍未在上述确定的期间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范清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1250元,合计8460元,由被告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徐文龙、奚益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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