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5****90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77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23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文龙、奚益珍、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于忠林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自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于2019年3月26日前给付2019年3月27日前所欠利息7万元。自2019年4月份当月起每月的26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直至本息结清为止。 二、被告涂祥文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涂祥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徐文龙、奚益珍、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果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100万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算违约金10万元,扣除达成协议之日起已履行部分(先息后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于忠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 五、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徐文龙、奚益珍、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涂祥文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第一笔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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