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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市清河金展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克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782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仲裁字第14025号裁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李世军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申请人李世军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裁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3、被申请人咸长喜对上述款项(第1、第2项)中的5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申请人清河金属公司对上述款项(第1项、第2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驳回申请人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6、申请人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用2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世军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裁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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