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毓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27223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2号 |
| 案号 | (2016)苏05执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 发布日期 | 2016-09-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1月27日的利息、复利为527926.23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8%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14%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拖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4%自2014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20万元。 三、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张德洲、李毓炜对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838元,由被告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张德洲、李毓炜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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