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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13****4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26115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4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支付贷款利息1,305,000元(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三、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支付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49.48元,由原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担131,324.48元,由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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