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绿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30MA****5G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10002号 |
案号 | (2020)沪0151执39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郸城县永航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591,032.21元(支付方式: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郸城县永航种植专业合作社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郸城县永航种植专业合作社541,032.2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保全费3,475元,共计8,330元,由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郸城县永航种植专业合作社); 三、如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郸城县永航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权就未到期部分货款申请一并执行,同时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计算标准:以591,032.2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如被告上海田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被告上海绿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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