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百隆广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20009****273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4389号 |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6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百隆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福珠宝首饰(重庆)有限公司货款438067.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8067.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咸宁百隆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退还原告六福珠宝首饰(重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即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六福珠宝首饰(重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被告咸宁百隆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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