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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06****07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1421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3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冯琳娜签订的合同号210201201500134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二、被告冯琳娜、薛相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本金237,179.11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为7756.44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237,17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冯琳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1,087.9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为1675.4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1,087.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琳娜、薛相君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冯琳娜、薛相君、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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