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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06****07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91民初814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姜洋、程娇与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洋、程娇购房款137889元;三、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洋、程娇购房款利息(以137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HYPERLINK"http://192.0.100.134/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192628"l"21" "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18元,由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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