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06****07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4123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马凤廷、王立丽及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马凤廷、王立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借款本金446,334.07元、利息36195.92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三、判令被告马凤廷、王立丽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正常利息以446,334.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2019年1月1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8月20日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以446,334.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复利以正常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四、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凤廷、王立丽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凤廷、王立丽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凤廷、王立丽、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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