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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凤国凤税稽 罚 〔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4
    决定机关 云南省凤庆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