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21****40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1054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23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均于2018年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李国均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费34万元; 三、被告李国均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归还材料钢管28.8472吨、扣件14630套、顶丝59根,逾期不能归还部分,则按照钢管10元/米、扣件6元/套、顶丝8元/根折价赔偿原告,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8月1日就未退还部分向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书面材料赔偿明细表,材料赔偿款被告李国均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 四、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国均追偿; 五、若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均未按期付款,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可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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