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佛禅城综祖决〔2021〕3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8月17日00时45分,在位于禅城区朝安路东侧、丰收涌北侧、佛山涌西侧的果房地块工程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混凝土浇注作业,产生噪音。另外,我局曾就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00时20分在上述地点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佛禅城综祖决【2021】304号),但当事人仍不改正,依法应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65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决定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