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0〕1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钟子晴做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100000元;(二)罚款100000元。医疗广告的发布,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一致。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负有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当事人在明知上述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广告主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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