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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4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41814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13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7613974】。一、原告张爱华与被告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的旅游合同于2020年3月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懒人度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爱华支付45280元;三、驳回张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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