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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学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4400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303民初647号
    案号 (2016)黔0303执1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永凯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费及人工费974,252.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54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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