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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廊处〔2020〕131002200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44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红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