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放罚[2021]5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陈明明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二)放射管理62.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决定给予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二)放射管理61.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1年度内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决定给予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