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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传罚[2020]5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未对已消毒的污水进行每日2次总余氯监测,未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110.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给予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