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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医罚[2019]5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门诊部于2019年11月13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岳承玉为患者开展冠周炎冲洗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机构管理30.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本局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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