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卫传罚〔2019〕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新路口腔门诊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你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在一楼供病人使用的卫生间内,医疗废物暂存间门锁已坏,门未关闭。经调查后查明以下事实:你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无防盗措施,不符合卫生要求。2019年6月10日,我委依法向你门诊部送达了杭卫传告〔2019〕61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门诊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你门诊部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门诊部放弃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无防盗措施,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整改报告中的照片证据,你门诊部已进行整改。我委决定对你门诊部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组织人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