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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2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190844万元,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万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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