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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东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17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91民初762号
    案号 (2017)鲁1191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兆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借款合同(编号:63302114220153)项下借款本金497549.80元及利息(息以497549.8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二、被告刘兆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日照赛特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解加兰、刘凯、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日照赛特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解加兰、刘凯、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兆进追偿。 五、驳回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0元,保全费315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刘兆进、日照赛特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孔雪、马东民、解加兰、刘凯、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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