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沾地税稽罚〔201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9 |
决定机关 | 沾益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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