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闫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1361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4837号 | 
| 案号 | (2018)粤1972执64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661元; 二、限被告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49元; 三、驳回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为3202元,由被告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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